為進一步強化 “三農” 服務,拓寬農民融資擔保有效渠道,規范寶清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行為,加速我縣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切實做好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推進寶清縣現代農業全面發展和農村經濟持續發展,根據省、市關于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黑龍江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寶清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登記實施方案》。
如何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一)流轉見證
文件實施后,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予以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需到縣產權交易中心簽訂書面土地流轉合同,并辦理見證手續。縣產權交易中心辦理見證過程中,需進行材料初審,并加蓋經辦人名章和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二)貸款申請
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辦理完見證后,向金融機構提出書面抵押貸款申請。
(三)貸前審查
各金融機構作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機構,按照“辦理自愿、風險自負、收益自理”的原則,開展貸前審查等程序,并承擔抵押貸款的信貸風險。
(四)申請登記
鄉鎮經濟辦作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機構,負責金融機構貸前審查通過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登記工作。金融機構貸前審查程序完成后,與借款人作為共同申請人,向鄉鎮經濟辦提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
2、《抵押貸款合同》;
3、借款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出資人名冊等證明材料;
4、經營權證書和承包合同等權屬證明材料。沒有發放經營權證的,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村級組織土地臺賬和村級組織證明;
5、土地出讓方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等;
6、經縣產權交易中心鑒證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
7、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的,還需提供同意抵押的有效內部決議等證明材料;
8、借款人居住地與土地經營權所在地分離的,借款人居住地所在的鄉鎮經濟辦為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主辦單位,居住地村委會提供借款人身份信息確認、居民所在地鄉鎮經濟辦進行重點登記;土地經營權所在地的村委會和鄉鎮經濟辦需共同提供土地經營權權屬信息證明材料,并做好輔助登記,防止土地經營權重復抵押。
(五)村委會審核確認
村委會對申請書中記載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和土地承包權信息進行確認,簽字并加蓋公章。
(六)鄉鎮經濟辦復查確認
鄉鎮經濟辦受理村委會審核確認后的申請人抵押登記申請書后,重點對申報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和一致性進行復查確認。
1、復查戶口簿、身份證、經營權證書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身份信息,確保相關身份信息一致性;
2、復查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臺賬中的土地權屬信息,確保抵押物的面積、等級、地類、權屬等土地權屬信息一致性;實際流轉面積大于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臺賬面積的,待確權后以登記面積為準。
3、復查共有人同意抵押貸款的書面證明;
4、復查被擔保人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擔保范圍、抵押起止時間等于抵押貸款合同的一致性;
5、復查抵押物抵押認定價值與土地經營權抵押指導價格表的一致性;
6、復查申請書填制內容以及申請資料的完備性;
7、審查土地經營的用途,確保不改變農業用途;
8、審查土地流轉年限是否兩年以上;
9、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并進行信息核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不得設定抵押:
權屬有爭議的;土地臺賬沒有登記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不齊全的;土地臺賬、承包合同與經營權證不符的;被依法列入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承包地已毀損或滅失的;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七)鄉鎮經濟辦進行抵押登記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1、初始登記。鄉鎮經濟辦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5日內辦理完登記手續,并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一式四份,鄉鎮經濟辦、借款人、金融機構、村委會各一份。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2、變更登記。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期間,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由借款人5日內申請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并提交以下要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發生變更的書面證明資料;金融部門同意變更證明;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3、注銷登記。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期屆滿,或者借款人與金融部門達成解除抵押協議后,借款人應于5日內申請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并提交以下要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金融部門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注銷的證明材料;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八)管理抵押登記檔案
鄉鎮經濟辦每批抵押貸款登記工作完畢,要按年度分村別分門別類的整理建檔,由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