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合格證質押貸款的流程為汽車經銷商與銀行簽定協議,由經銷商向銀行貸款,而作為控制汽車經銷商的手段,將車輛合格證作為質物交給銀行,以免車商賣了車不還貸。
汽車合格證質押貸款的后果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和銀行的權益。
一、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1.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汽車合證存放在銀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2.消費者購買的汽車因無合格證,不能進行車輛登記,對上牌、行駛、保險、事故賠償等都沒有保障,存在著重大的消費風險。
3.質押汽車合格證的合同對消費者不具備公示性,甚至具有隱蔽性、欺騙性。事實上,汽車銷售商在汽車出售后,是否“贖回”合格證,有充分的選擇權,這就客觀為不法經銷商挪用購車款,行欺詐之事提供了極大便利,在車商逃走后,合格證的麻煩最終被轉嫁到了消費者頭上,這顯然不合理。
二、對銀行利益的損害
1.質押汽車合格證合同不具有公示性。
質押汽車合格證的合同未經任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甚至脫離監管,公眾無法獲相關信息的渠道,所以合同不具有公示性。一方面對消費者選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因為不具有公示性,債權人銀行也不能對抗第三人,增加了銀行的貸款風險。
2.汽車合格證不能作為質物。
《物權法》中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擔保法》的《質押》一章中也非常明確,質物只能是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汽車合格證既不能代替汽車,也不是汽車的財產權利憑證,所以不能作為質物,那么簽訂的所謂《質押合同》就可能標的的不明確而無效。
3.債權人銀行無法實現質押權利。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質權的實現是債權人有權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時還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這就表明,當債務人汽車經銷商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銀行并不當然得到汽車,只是拍賣、變賣后的優先受償權。而因為銀行對于合格證相應的汽車又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不能行使抗辯權,即使是質押合同成立,債權人銀行仍然無法實現自己的權利,銀行承擔了巨大的金融風險。
4.銀行違法相關法律規定。
按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合格證應當是商品必備的附屬品,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必須依附于產品。汽車銷售后,這些汽車的合格證顯然已經屬于消費者,若遇到安全事件以后,銀行方面仍然扣押這些合格證,其合法性、合理性就面臨重大質疑,銀行應對消費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