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貸款按照資金性質和貸款不同用途有以下兩種:
1.生產周轉貸款。
屬于短期生產周轉性質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解決鄉鎮企業因購買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原材料、燃料、種子、飼料、化肥等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此種貸款要按物資儲備和產品銷售情況掌握發放,并確定期限,訂立借貸合同,要有適用適銷的物資保證。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2.生產設備貸款。
屬于短期性質的固定資金貸款。重點是支持鄉鎮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革新項目,用于購置機器設備或種畜、苗木等,也可適當解決土建工程和服務性設施的資金需要。生產設備貸款的期限,根據企業利潤、折舊基金提存等還款來源來確定,一般可定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此項貸款由于是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的貸款,銀行必須搞好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還款來源。按照批準的信貸計劃,在充分運用企業自籌資金的基礎上,嚴格掌握貸款發放,凡超過審批權限的大額貸款,要報告上一級銀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