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導航
問題1、貸款詐騙罪量刑問題2、怎么認定貸款詐騙罪問題3、貸款詐騙罪有哪些種類問題1、貸款詐騙罪量刑
法律分析:自然人犯貸款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問題2、怎么認定貸款詐騙罪
法律分析: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問題3、貸款詐騙罪有哪些種類
貸款詐騙罪的種類及定罪
信用貸款條件下,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以危險犯為主,而擔保貸款條件下則以結果犯為前提。
信用貸款條件下判斷“非法占有”目的依賴于行為人行為的欺詐性,而擔保貸款條件下依據的則是擔保的真實性。
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僅證明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試圖影響貸款人達到貸款之目的,但不能僅據此認
定構成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了
貸款詐騙罪并列舉了
貸款詐騙罪五種罪狀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往往要考量諸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頒布的《貸款通則》從借貸雙方關系上將貸款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兩種,在這兩種貸款條件下,由于銀行賴以成立貸款合同的依據不同和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不同,在構成貸款詐騙犯罪上呈現出相應的差異。
非法占有目的評判依據的差異
在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不同條件下,銀行方面作出貸款決定賴以考慮的條件不同,金融風險的著眼點存在差異,所以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必然不同。銀行的借貸行為本身就是基于貸款合同的商業行為,必然存在一定的商業風險,這種風險當然包括合同相對人惡意行為而造成的風險。如何確定在不同信貸條件下主觀惡意的外化形式,必然有賴于合同的內在要求和商業行為的預期利益追求。
1.信用貸款條件下,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以危險犯為主,而擔保貸款條件下則以結果犯為前提。由于信用貸款是以借款人的個人信譽為基礎,而信譽的主觀性、可變性、無形性使銀行借款風險相對較大,可變因素比較集中。“非法占有”作為對銀行貸款所有權的預期侵害的判斷,在信用貸款條件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攜款潛逃、揮霍借款、違法活動以及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使銀行貸款處于高風險狀態,銀行債權的實現在合理預期條件下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狀態,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銀行貸款商業風險的分配機制的確立,使銀行貸款在主債務人不能承擔償還義務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或將擔保物變現從而實現其到期債權。因此,在擔保貸款的情況下,僅依銀行借款的危險狀態尚不能合理預期到對銀行貸款所有權的侵害,也就不能據此確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當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侵犯銀行借款行為,致使銀行貸款無法償還,且擔保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擔保貸款條件下,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必須依賴于對銀行貸款所有權實質侵害的結果發生為前提。
2.信用貸款條件下判斷“非法占有”目的依賴于行為人行為的欺詐性,而擔保貸款條件下依據的則是擔保的真實性。貸款詐騙的實質是騙,無論是信用貸款還是擔保貸款成立貸款詐騙犯罪都離不開一系列騙的行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由于其設定的條件不同,騙的行為對成就貸款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根據騙的行為從而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側重點自然也就不同。
信用貸款條件下,實質上依賴的是銀行單方面對借款人的信任。這種信任雖然建立在對借款人綜合客觀因素的判斷基礎上,但信任自身的主觀性,也決定了它的可受影響性、易變性。借款人一系列欺騙的行為足以使銀行對其產生信任,達成借款的協議。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重要的是看行為人在成立借款協議前后是否實施了一系列騙的行為。其主觀意圖的非法性主要通過其客觀行為的欺騙性表現出來。
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銀行貸款所有權的實質侵害風險還要由擔保來進行防御。因此僅憑行為人借款前后的欺詐行為尚不能實現對債權的根本性違約,而要有賴于擔保的重大瑕疵方能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擔保貸款條件下,考量借款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重點要考察擔保的真實程度如何。如果故意利用了一個虛假的、違法的、有重大瑕疵的擔保取得貸款,而銀行貸款不能通過擔保來有效化解風險,借款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
客觀方面具體犯罪行為的認定差異
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二者從銀行方面看,作出貸款決定所依據的條件不同。信用貸款依據的是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信用等級的評定;對于擔保貸款,銀行除了考察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之外,更多地依據提供的擔保是否能滿足銀行到期債權的實現。因此在擔保貸款條件下,作出貸款決定的依據主要是擔保的真實性和利益預期的可實現性。由于兩種不同類型貸款的實際參考條件不同,在具體犯罪行為認定上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刑事司法關注和犯罪評價的不同要求。
1.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在不同貸款條件下直接影響著罪與非罪的構成。企業的財務報表直接反映著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履行能力,是據以測算和評定借款人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資料。《貸款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對借款人的限制中,規定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有些學者在論述中把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列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犯罪行為。
筆者認為,在認定借款人是否構成
貸款詐騙罪時,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僅證明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試圖影響貸款人達到貸款之目的,但不能僅據此認定構成
貸款詐騙罪。因為并不是所有欺騙銀行的行為都構成犯罪。特別是在不同貸款條件下,作為刑事犯罪的欺詐認定更應個別化、具體化。貸款人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財務報表是為了測算出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據此衡量借款人經濟實力和履約能力,是評定借款人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資料,但不是唯一的參考資料。虛假的財務報表可能影響銀行貸款決定的作出,但很難判斷財務報表虛假到什么程度,才能左右銀行貸款決定的作出,這方面缺乏統一標準給定罪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所以司法實踐中,認定
貸款詐騙罪在信用貸款條件下,貸款前借款人只有出具了實質性的虛假財務報表,全面影響到銀行方面對其信用等級的評定,并使銀行據此作出貸款決定,且取得貸款后使貸款歸還處于高風險狀態的,方能認定為
貸款詐騙罪。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出具虛假的財務報表僅作為衡量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一個因素,不具有直接決定
貸款詐騙罪構成的實質要件性質。所以在不同貸款條件下,單純的出具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可能存在著罪與非罪的明顯區別。
2.改變貸款用途在不同貸款條件上的認定差異。在司法實踐中,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十分復雜,且《貸款通則》在罰則中僅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作為銀行提前收回貸款和停止支付貸款的法定事由,沒有納入刑事責任追究范圍。客觀上也給認定改變用途條件下的
貸款詐騙罪帶來了一定混亂。
改變貸款用途有幾種情況:一是攜款潛逃或用于揮霍的;二是將貸款用于非法活動;三是將貸款投入到證券、期貨、房地產、股本權益性投資等《貸款通則》第二十條限制的高風險行業的;四是因商業風險變化的原因原約定用途的行業盈利預期減小,不得不將貸款轉到其他行業投資;五是部分投入約定用途,而將另外部分改作他用的;六是貸款后由于情勢變遷而改變貸款用途的。
對于前兩類改變貸款用途的,無論在信用貸款還是擔保貸款條件下,都充分反映出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可以認定為
貸款詐騙罪。對于第三類因行為人行為具有違規性,所以可以成為刑罰制裁的對象,但取決于行為人風險套利行為的結果。如果行為人改變貸款用途使貸款人處于高風險狀態,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在信用貸款條件下,可以認定為貸款詐騙,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只有在擔保本身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到到期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犯罪。而對于第四類和第六類在任何貸款條件下,都不能僅據此認定犯罪行為。對第五類情況要具體分析改變部分貸款用途的真實原因,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的理由改變貸款用途,則不能按犯罪論處。
3.項目貸款條件下
貸款詐騙罪認定的差異。項目貸款是銀行貸款的一種常見形式,它是銀行根據特定項目申請而發放的貸款。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都是項目貸款條件下
貸款詐騙罪的常見形態。
項目貸款本身就是金融風險與商業風險相互依存的領域,在項目貸款條件下認定
貸款詐騙罪,關鍵取決于項目和合同真實性大小。項目貸款由于涉及金額一般較大,一般的金融擔保都不能滿足化解風險要求,在我國貸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項目貸款大多都采用信用貸款形式。有些銀行采取項目擔保的形式,這不是典型意義上的擔保貸款而只是建立了銀行債權實現的優先權機制。所以在信用貸款條件下,項目的真實程度決定著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使用了“編造”一詞,說明在項目貸款情況下,用虛構的、編造的項目取得銀行的貸款的,才構成
貸款詐騙罪。如果確有一定的項目,只是夸大了項目的可行性程度,從而取得貸款則不能按
貸款詐騙罪處理。“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作為廣義的項目貸款的一種,在信用貸款條件下考察罪與非罪,關鍵看合同是否真實。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虛假合同取得貸款,則可以構成貸款詐騙,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虛假合同,盡管提供了借款人其他資料的虛假證明文件,也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而在擔保貸款情況下,除了考察合同的真偽之外,還要考察擔保的真偽和取得貸款后的資金使用情況。
4.金融擔保瑕疵條件下
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擔保貸款已經成為目前銀行貸款的常用形式,由于擔保貸款采取人保和物保的形式能有效地化解和減小金融風險,保證銀行到期債權的順利實現,其積極意義不容否定,但由于存在大量的擔保貸款,瑕疵擔保也在所難免。而瑕疵擔保的存在又客觀上增加了銀行金融風險。因此,正確處理擔保瑕疵與貸款詐騙之間的關系對維護金融秩序、保證金融安全意義重大。
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五種,但是定金擔保形式不適用于金融擔保。適用于金融擔保的四種擔保形式除保證為人保之外,其他三種都屬于物的擔保形式。擔保瑕疵因為擔保形式的不同,表現方式也不相同。在保證的擔保形式中,由于擔保指向的對象是人,所以其瑕疵點主要表現在:
(1)保證人資格是否符合《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是否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保證合同的效力范圍,包括時間效力,法定事由發生時的效力等;
(3)主合同變更時保證人帶來的免責事項;
(4)保證的最高限額、保證的債權范圍問題;
(5)保證的方式問題;
(6)債權轉移引起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
(7)共同保證問題;
(8)物保人保并用問題等。
而在物保情況下,瑕疵點主要是:
(1)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2)擔保物是否設定有他物權;
(3)擔保物是否有物上請求權;
(4)擔保物的原值是否與債權發生額相當;
(5)擔保物的自然屬性和商業屬性是否發生變化問題等。
當行為人明知擔保存在瑕疵可能導致擔保債權實現歸于不能時,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擔保瑕疵在特定情況下會轉化成商業欺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擔保貸款情況下,只有“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擔保欺詐行為才可能構成
貸款詐騙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保證形式的擔保瑕疵不能構成
貸款詐騙罪。即使在物的擔保形式下,也只有物的所有權的真實性和物的價值的真實性存在欺詐行為才構成
貸款詐騙罪;而其他擔保瑕疵則不能以欺詐為理由認定為貸款詐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