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共同抵押追償順序》2個抵押人和2個保證人的追償順序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把同一財產向兩個債權人抵押,清償順序怎么確定?
按照登記優先原則,《物權法》第199 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汽車共同擔保人追償順序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由此可見,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先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其享有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權利,但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如主債務人清償不能的,再由其他連帶保證人在前者不能清償的范圍內償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作為法官審判業務的重要參考文獻,也闡明了這一先后順序。但是,后一種做法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即對主債務人起訴是否會對其他連帶保證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只規定了連帶之債中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涉他性,而連帶保證人先行清償后,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保證人之間并非連帶責任關系,而是補充責任關系,因此其中一方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否具有涉他性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連帶共同保證人追償的先決條件問題: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的先決條件是:其已經向主債務人追償,并且存在不能追償的部分。在本案中,法院在判決書中寫明:“連帶共同保證人C公司應對主債務人A公司向連帶共同保證人B公司清償不能部分,在擔保限額內向B公司承擔清償責任”,由此可見,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是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的前提。但是什么情況才能構成不能追償呢?參照擔保法解釋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不能追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構成“不能追償”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履行一定追償程序;(2)追償程序“完畢”;(3)有未能清償的部分。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數個抵押權是什么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共同抵押追償順序》2個抵押人和2個保證人的追償順序]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