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登記和抵押擔保范圍不一致》沒辦登記的抵押擔保有效嗎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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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確定抵押擔保范圍需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從法律規定。抵押擔保范圍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抵押權的法定擔保范圍包括:(1)主債權;(2)利息;(3)違約金;(4)損害賠償金;(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額不一致,會有什么影響”:2個合同都合法有效,只是在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拍賣抵押物還債時可能有影響:
(1)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的表述為“以某物為借款XXX元抵押”、而且是借款合同中的金額大于抵押合同上的金額 :那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金額仍然有效、是合法債務,只是借款合同中超過抵押合同中金額的部分沒有抵押擔保,在拍賣抵押物后,只能按抵押合同中的金額優先受償、剩余的拍賣款仍然歸還抵押物所有人、不能再用來償還借款合同中超過的金額。
(2)如果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合同上約定的借款金額不一致、并沒有表示以’某物為XXX元債務抵押’的意思”:借款金額應以借款合同上的數額為準,因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只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對于主合同債務的金額當然要以主合同中的約定為準了,抵押合同主要是確定抵押物價值和抵押權的,其中提到的借款金額只能作為參考。
(3)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確定的抵押物的價值與借款合同不一致、而且抵押物的價值小于借款合同中借款的金額”:在借款金額中超過抵押物價值的部分可能無法得到清償的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分析:(一)動產抵押范圍包括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
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必須進行過戶登記。所以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也叫作注冊不動產。
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動產抵押范圍包括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
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
同時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于生產性牲畜,而對于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三)動產抵押范圍包括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
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采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
因此,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登記和抵押擔保范圍不一致》沒辦登記的抵押擔保有效嗎]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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