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物的管理》抵押物的處置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西寧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地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預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實行抵押登記制度。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法律保護。第六條 房地產抵押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七條 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房地產抵押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第二章 抵押權設定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依法列入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四)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限制的房地產;
(六)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
(七)已經預售的房地產在建工程;
(八)依法不得設定抵押權的其他房地產。第九條 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抵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以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必須經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人為全體共有人。
房改中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征得原產權單位同意;因破產等原因原產權單位不存在的,須征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第十一條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書面告知承租人。第十二條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程部分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后,在抵押權約定期間內不得銷售該抵押物。
開發項目已竣工驗收后,不得再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第十三條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該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四條 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第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房地產抵押后,其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書面告知抵押權人。第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期限由抵押當事人協商確定。
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實際剩余經營年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實際剩余年限。第十七條 抵押房地產的價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由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抵押房地產為預售房屋的,以預售商品房合同中載明的價格為準。第十八條 抵押人或抵押權人一方或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變更的,變更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變更后的當事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進行抵押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設立房地產抵押,應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立的房地產抵押,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本市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第二章 抵押的設定第五條 下列房地產,可以依照本辦法設立抵押:
(一)依法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取得所有權或期得權益的房屋(含附屬物)。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產。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未設定租賃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
(三)已依法公告在國家建設征用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四)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五)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筑。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第七條 以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得違背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附屬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內的新增部分),均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時,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八條 以屬于國有資產的房屋設定抵押時,須報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備案。第九條 以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事先書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第十條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時,須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之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抵押期間租賃期滿,承租人需繼續租賃原房屋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第十一條 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產再設定抵押時,須先征得原抵押權人同意,并應將已設定抵押權狀況告知新的抵押權人。第十二條 抵押人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應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房地產的資產評估報告,抵押權人有權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查。第十三條 抵押權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抵押人名義為抵押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的房地產已投保的,抵押人應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應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訂立和管理第十四條 以房地產設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應載明下列條款:
(一)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四至等。
(二)抵押房地產的估價、抵押率。
(三)抵押房地產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責任,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
(四)抵押期限。
(五)抵押權消滅的條件。
(六)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方式。第十六條 訂立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還須符合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第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30日內,抵押人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第十八條 辦理抵押登記須持下列文件:
(一)抵押合同。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
(三)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以期得權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第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人應在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四章 抵押房地產的占管第二十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可以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提出管理要求,抵押人不得拒絕。第二十一條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第二十二條 抵押權可以轉讓。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移或出租。抵押權轉讓或抵押房地產轉移后必須重新簽定抵押合同,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長春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促進房屋商品化,規范房地產抵押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區的房屋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的,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下簡稱抵押人)向債權人(以下簡稱抵押權人)以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法律行為。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房地產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抵押的統一管理工作,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負責房地產抵押管理的日常工作。
國有資產、物價、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好房地產抵押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管理遵循保證抵押行為合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可以設定抵押:
(一)以出讓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自有的房屋。
(三)購買的優惠價房。第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未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三)文物古建筑和教育、醫療等公共、福利性質的房地產。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五)已書面承諾不作抵押的房地產。
(六)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第八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應連同該房屋座落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連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同時抵押。第九條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共同共有人為抵押人。第十條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將租賃情況如實告知抵押權人,并書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簽訂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以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股份制企業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經企業董事會討論決定。第十二條 用于抵押的房地產必須到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抵押權人為受益人。第十三條 房地產抵押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押當事人名稱(姓名)、國籍、地址(住所)。
(二)抵押貸款或擔保債務的價款、幣別、期限、利率、支付方式、歸還本息方式。
(三)抵押物的名稱、面積、估價、座落、產權歸屬和使用年限。
(四)抵押物權證保管。
(五)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責任以及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
(六)抵押物投保的險種、險別及受益人。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合同簽定的時間、地點。第十四條 抵押房地產估價,須由市房地產評估事務所進行。第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在十五日內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申請抵押登記,登記須交驗下列證件: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二)《房地產抵押合同》正本。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及法人代表資格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等權屬證書。
(五)其它證明文件。第十六條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在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后,應于七日內辦理審批手續,申請人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準予抵押的批件和抵押合同到房產產權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和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登記。第十七條 抵押合同自批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審批登記的房地產抵押行為無效。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經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當事人應在十五日內向原審批登記機關辦理合同重新審批登記手續。第十九條 抵押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抵押房地產進行權屬處置。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或征用其座落的土地的,抵押雙方應就抵押物實際價值進行協商,對拆除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雙方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對拆除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享受補償,或者由抵押雙方重新設定抵押權。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物的管理》抵押物的處置]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