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異地購房貸款條件:
1、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2、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2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不能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3、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于85%的設區城市,要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
4、職工須持有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公積金異地購房貸款流程:
1、業務咨詢
由于不同城市的貸款業務有所差異,所以職工應向其所在城市的公積金管理核心進行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公積金管理核心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的材料。
2、提交申請
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核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核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頭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核實信息
貸款城市公積金核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后,向繳存城市公積金核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并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核心。繳存城市公積金核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并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4、標識和記錄貸款情況
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果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核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核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核心。轉入城市公積金核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后,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5、償還貸款
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核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核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歸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