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積金貸款的申請條件
(一) 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
2.申請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3.具備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并能辦理抵押或保證擔保手續;
4.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房款;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擁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繳存認定標準
1.職工從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至發放貸款期間,繳存賬戶狀態應保持正常繳存狀態。
2.職工是否足額繳存以繳存基數為準,職工不需要提供個人收入證明。
3.各業務網點在受理面簽時負責審核職工是否連續、足額繳存。
4.職工從申請至放款前按月、足額、連續繳存視為正常繳存,在6個月(含)以內出現補繳、一個月多次繳存等非正常繳存情況,需掃描單位補繳證明等材料,審批通過后才能繼續申請和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不予貸款情形(適用于普通公積金貸款、異地貸款、貼息貸款):
1.建筑結構為磚木結構、混合結構;
2.用途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
3.已使用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限制貸款情形(適用于普通公積金貸款、異地貸款、貼息貸款):
1.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全額退款5年后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保留不良誠信記錄5年,期間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3.人民銀行征信記錄顯示住房貸款逾期6期(含)以上,貸款結清5年后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