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公積金貸款條件
(1)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及抵押房屋的產權共有人須是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同時須符合以下必要條件:
a、繳存狀況要求。在東莞、廣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門、中山、肇慶任一城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沒有欠繳、漏繳、補繳、封存等情況。
在廣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門、中山、肇慶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東莞購買自住住房申請貸款,除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情況證明》、《同意暫停提取住房公積金承諾書》及近一年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之外,申請人還應提供以下任意一項證明:1、戶籍在東莞的證明;2、單身職工提供在東莞近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且社保繳納單位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為同一法人單位;3、已婚職工提供配偶在東莞近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b、信用狀況要求。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中個人貸款最高逾期期數不超過3期(含),申請人及其配偶出
(2)限制貸款條件或不予貸款
a、個人住房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逾期累計滿10次,且未結清或結清未滿兩年的,不予貸款。
b、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等情況的,自該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c、虛構提取條件,或持偽造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該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d、購買“雙拼房”、“多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如實說明,隱瞞不報的,不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