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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的職責是什么?
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1、銀監會的職責如下: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3)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4)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5)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銀監會監管的工作目的:
(1)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2)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3)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4) 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3、銀監會監管的工作標準:
(1)良好監管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2)要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3)對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4)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5)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6)要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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