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的職能有哪些?
中央銀行職能的一般表述: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
1、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
是指國家賦予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的特權,是國家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在有些國家,硬輔幣的鑄造與發行由財政部門負責)。這是其自身成為央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標志,也是央行發揮其全部職能的基礎。
央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統一貨幣發行和流通并穩定幣值的基本保證。但在金本位制和信用貨幣制度下控制手段存在較大差異。
2、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
該職能是指:
(1)其業務對象不是一般企業和個人,而是金融機構及特定的政府部門;
(2)與業務對象之間的業務仍具有銀行固有的“存、貸、匯”等業務的特征;
(3)中央銀行為金融機構提供支持、服務,同時也是金融機構的管理者。
該職能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集中存款準備金;
(2)充當“最后貸款人”。是指在商業銀行發生資金困難而無法從其他銀行或金融市場籌措時,向中央銀行融資是最后的辦法,中央銀行對其提供資金支持則是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角色,否則便會發生困難銀行的破產倒閉。
充當“最后貸款人”表現為:
(1)當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生資金周轉苦難時,中央銀行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銀行擠提風潮的擴大導致支付鏈條中斷以至引起金融恐慌或整個銀行業的崩潰;
(2)為商業銀行辦理資金融通,使其在同業拆借方式以外,增加銀行資金頭寸短期調劑的渠道,提供能夠最終保障;
(3)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多種資金支持方式,調節銀行信用和貨幣供應量,傳遞和實施金融調控的意圖;
(4)組織、參與和管理全國的清算。
3、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
該職能是指:
(1)根據法律授權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負有保持貨幣幣值穩定和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的責任;
(2)代表國家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簽定國際金融協定,參與國際金融事務與活動;
(3)為政府代理國庫,辦理政府所需要的銀行業務,提供各種金融服務。
該職能的具體體現:
(1)代理國庫;
(2)代理政府債券的發行;
(3)為政府融通資金,提供特定信貸支持;
(4)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國際儲備;
(5)代表國家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項國際金融活動;
(6)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
(7)對金融業實施金融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穩定;
(8)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向社會公眾發布經濟金融信息。
如你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請繼續關注融房貸銀行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