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獨立性什么意思
中央銀行獨立性是指中央銀行履行自身職責時法律賦予或實際擁有的權力、決策與行動的自主程度。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比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系上,這一關系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中央銀行應對政府保持一定的獨立性。其二是中央銀行對政府的獨立性是相對的。
獨立性的簡單介紹
1.權力方面
中央銀行本身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主要成員一般由政府任命,有王室任命的僅有英國和瑞典。一般來說,獨立性較大的總銀行理事會,政府不另派政府代表參加,如英國、美國、德國、格蘭和瑞典等,在這里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代理人,直接對國會負責。獨立性不大的總銀行理事會,如法國、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國,政府還要派代表參加。這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多半是聽命財政部,尤其是意大利,近似于隸屬財政部。理事會的任期不等,美國最長,為14年,瑞典最短,為3年,一般為5至6年。理事會主席一般是中央銀行總裁。
2.政策方面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還表現在制定政策的方面。除了美國、德國中央銀行獨立性大、有權制定貨幣政策外,其他中央銀行處于政策參謀咨詢地位,幫助政府制定貨幣政策,提供情報與建議,參與討論并予以貫徹執行。在政府與中央銀行意見不一致時,政府對中央銀行有權干預。如法國和意大利,若中央銀行與政府意見不一致;還需要重新進行討論,另行提出意見。不過各國中央銀行應力求與政府(特別是財政部)保持密切合作,因為國家的經濟政策(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不可分割的。過分的強調獨立性,容易與政府關系不協調。但喪失獨立性,又會使政府過多的依賴銀行,造成過度財政發行。因此,如何保持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3.中央銀行獨立性
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體系的核心,不論是某家大商業銀行逐步發展演變成為中央銀行,比如英國,還是政府出面直接組建成立中央銀行,比如美聯儲,都具有“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三個特性。各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的產生是為了解決商業銀行所不能解決的問題。中央銀行獨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銀行在履行制定與實施貨幣職能時的自主性。費雪(Fischer)把中央銀行獨立性劃分為目標的獨立性與手段的獨立性兩個方面。
四種央行獨立性模式
1.美國模式,直接對國會負責,較強的獨立性。美國1913年《聯邦儲備法》建立的聯邦儲備系統行使制定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雙重職能。美聯儲(FED)實際擁有不受國會約束的自由裁量權,成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門”;
2.英國模式,名義上隸屬財政部,相對獨立性。盡管法律上英格蘭銀行隸屬于財政部,但實踐中財政部一般尊重英格蘭銀行的決定,英格蘭銀行也主動尋求財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蘭銀行事實上的獨立地位向第一種模式轉化;
3.日本模式,隸屬財政部,獨立性較小。大藏大臣對日本銀行享有業務指令權、監督命令權、官員任命權以及具體業務操作監督權,但是1998年4月日本國會通過了修正《日本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實現向第一種模式轉化;
4.中國模式,隸屬于政府,與財政部并列。《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
《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1。這些規定確立了其具有相對獨立性。
1、目標獨立性不強。
《銀行法》第十二條指出:“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
2、決策獨立性不強。
中國央行實施貨幣政策的效果與財政部、建設部等部委的經濟產業政策密切相關。中國人民銀行只享有一般貨幣政策事項的決定權,對于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及匯率等重大政策事項只有制定權和執行權,但是最終決策權屬于國務院。
3、法律獨立性不強。
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把穩定幣值作為中央銀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標并取得較佳效果的國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卻比較高。中國銀行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管理金融業的行政職權;另一方面它擁有資本,可以依法經營某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