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考試
銀監會內部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強調,在高管準入方面,應著重考察其守法和履職紀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以及工作經驗。對部分人員可豁免學歷和從業年限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監管指引》(下稱“《指引》”)則強調,對銀行高管的監管應從以往的時點監管轉為持續監管。
任職資格考試
《辦法》規定,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八種方式中的部分或全部,審核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審核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查詢任職資格管理信息系統;調閱任職資格檔案及履職監管檔案;征求其他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意見;審核擬任人與監管機構的談話記錄;審核擬任人的任職資格考試結果;通過司法機構、紀檢監察部門、干部管理部門、稅務機構、征信機構、監管部門、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正式渠道證實有關擬任人的舉報信息;審核離任審計報告。
銀監會規定,為判斷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省級監管機構可以在其轄區內舉行統一的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考試。這項考試應制定相應規范、正式的考試制度和考試大綱;歷次考試結果應向銀監會備案,并向金融機構公布。
與此同時,“擬任人曾獲得監管機構核準任職資格的,監管機構應從全國統一的任職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的相關信息,必要時還應調閱擬任人的任職資格檔案及履職監管檔案。”這里所指的全國統一的任職資格管理信息系統即是銀監會正著手建立的“干部信息庫”。該信息系統時時動態更新,是監管部門內部的干部信息交換系統。
經濟獨立
《辦法》十分強調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履職所需的獨立性”。“獨立性”主要指經濟獨立。
銀監會明確規定,如果存在下面任何一種情況,該人員便不能成為銀行機構的董事和高管: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的債務;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償還從其擬任職金融機構處獲得的貸款;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是擬任職金融機構的自然人股東或在擬任職金融機構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的股權凈值;金融機構現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同樣的,如果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是持有擬任職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在持有擬任職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或者,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機構與該人員擬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便不能成為金融機構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