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銀行監管
影子銀行是指游離于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包括各類相關機構和業務活動)。影子銀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因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期限錯配、流動性轉換、信用轉換和高杠桿。
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應從多方面入手,避免金融風險的累積和危機的發生。
首先,健全影子銀行法律規范機制,確立合理的長期性制度安排。
影子銀行在我國存在的時間較短,應從長期性制度安排出發,明確影子銀行的有關立法。規范影子銀行的運作和管理,尤其是其運作的基礎產品和衍生品;控制其業務模式的風險行為,明確資本金要求、杠桿率限制、信息披露要求;規范影子銀行的資金來源,制定經營許可權,推進影子銀行領域的準入制度。規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可確保影子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推進金融產品的創新,約束個體風險與系統性風險行為;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防范、打擊、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保障參與方的正當利益和合法訴求。
其次,建立影子銀行微觀監管機制,規范影子銀行的安全營運。
筆者認為,監管當局應從不同角度根據影子銀行機構與產品創新的社會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循序漸進地將影子銀行納入分類、動態、協調的監管機制?;?ldquo;有益于完善融資體系、服務于實體經濟”為原則,有區別地采取以鼓勵和引導為主、適度監管的政策和采取規制式監管措施。同時,改變靜態機構監管模式,采用機構營運監管與產品功能監管并重的模式,將影子銀行機構及其業務產品創新同步納入動態監管體系中,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此外,采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強化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建立影子銀行系統風險的監管防火墻。
再次,規范影子銀行信息披露機制,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
強化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對稱是強化影子銀行監管的重點。合理信息披露機制至少應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構建統一、及時、完整的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平臺,以統一各不同機構(監管部門、交易所和行業協會)的監管標準,定期匯總、分析、發布市場數據,保證影子銀行系統與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各參與者能及時、充分了解相關信息。另一方面,加快建立針對非標準化的場外交易信息披露與監控制度,降低商業銀行、投資者、影子銀行關聯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幫助借貸雙方進行對接,降低交易成本,限制高杠桿金融運作活動,預防交易風險。
此外,強化影子銀行預警監測機制,構建有效的風險防范和危機處理機制。
基于影子銀行系統風險的突變性與傳導性,相關部門應聯手建立動態審慎的風險預警和矛盾化解機制。中央銀行應將影子銀行納入其統計監測范圍,關注其信用創造的規模和速度。同時,建立專門的影子銀行業務監管部門,加強對其業務發展趨勢的研究,并運用前沿的計量統計方法科學評估影子銀行業務、創新衍生產品的風險和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建立影子銀行杠桿化水平實時監測系統,將杠桿率與資產價格納入宏觀審慎監測框架,適時更新監管標準,強化系統風險動態監測與風險預警機制,避免影子銀行系統運作的過度杠桿化和資產價格的過度膨脹。為提高突發風險事件的應對能力,構建協調有序、高效運轉的應急聯動體系,并保證各區域、各部門形成有機統一的影子銀行系統應急處置網絡。
除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外,造成影子銀行爆炸性增長的重要原因是各項政策目標以及各種政策供給之間的錯配和沖突。
因此,從制度層面解決影子銀行問題并減少相關風險的措施,其認為關鍵是明確宏觀經濟目標和審慎監管目標的優先順序、改革目前貨幣政策的管理方式、理順時有矛盾的多重政策目標。唯有如此,才能保證影子銀行是我國金融改革創新的先鋒,發揮其完善金融系統、推動金融創新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