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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申辦程序和使用方法
一、申辦程序
1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人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3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
二、使用
1、支票一律記名,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3、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
4、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但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三、適用范圍
同城票據交換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之間的一切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實現了全國通用,異城之間也可使用支票進行支付,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