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的有效期是幾天?
現金支票有兩種,一種是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現金支票,它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一種是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普通支票,它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各單位使用現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稱現金支票)時,必須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現金使用范圍及有關要求辦理。
現金支票的有效期介紹
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從簽發支票的翌日開始算起,6.23開的支票,7.3是最后一天向銀行作提示付款。
由于支票是代替現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較短。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