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劃撥土地抵押法律依據》劃撥土地抵押最新規定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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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符合抵押條件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首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就可以進行抵押。然后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情況下簽訂抵押合同,并且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1、 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2、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3、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4、 劃撥土地在進行抵押前,需要向有關不能辦理報批手續,等到批準后方能進行抵押活動。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和面積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劃撥土地的用途前,或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前,應向市、縣(含安寧市,下同)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報批手續。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應先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進行房屋轉讓的,須先經其主管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未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活動。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劃撥土地抵押法律依據》劃撥土地抵押最新規定]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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