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預抵押登記的時效》預抵押登記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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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預告登記的本質特征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效力,對后來發生的與該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對抗效力。立法機關的立法理由為:“預告登記的功能是限制房地產開發商等債務人處分其權利,以保障債權人將來實現債權。這些處分行為既包括一房二賣,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設定抵押權等行為。即該規定是為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解決商品房預售中出現的開發商一房二賣,或者對已銷售給購房者的期房私自設定抵押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問題而規定的,其實質是為了限制開發商對預購商品房的處分。
2、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性質可視為是一種準物權,或稱之為“次抵押權”,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證、質押、留置、定金等擔保物權,但優于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依照本條規定,不僅“所有權”可以申請預告登記,包括抵押權在內的“其他物權”亦可進行預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預抵押登記的時效》預抵押登記的法律規定]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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