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債權抵押擔保物》債權抵押擔保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抵押擔保的債權包括哪些范圍
法律分析:抵押擔保的法定債權范圍:(一)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三)延遲利息。指由于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于房地產抵押的擔保范圍。(四)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五)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六)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抵押權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關于 抵押擔保 的范圍 所謂抵押擔保的范圍,就是指 抵押 關系成立之后, 債務人 屆滿未履行 債務 , 債權人 要實現 抵押權 ,在什么范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擔保法 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 、損害 賠償金 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合同 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權為約定 擔保物權 ,故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范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相關知識: 一、抵押權的概念 根據《 物權法 》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的 二、抵押權的特征 (一)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時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 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時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第181條、185條以及《擔保法》第33條、38條至43條規定,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 要約 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標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系指:(1)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就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于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2)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還表現在兩物權之間,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次序之抵押權人優先于后次序抵押權人而受清償;(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 破產財產 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三、抵押權的實現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3、延遲利息。指由于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4、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5、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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