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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抵押原則》房地產抵押的法律原則

來源: 融房貸2023-03-07 0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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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抵押物的最基本的原則是那一條原則?


選擇抵押物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哪一條原則,選擇抵押物最基本的原則,首先原則抵押物必須能夠放置,而且抵押物必須是自己是他人所有,所以這才能作為抵押物。

債權人如何行使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抵押權行使期間的權威解讀與案例

一、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條文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頁至第401頁) 對上述條文解讀如下: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對擔保物權影響的規定。
【條文概覽】
由于擔保物權從屬于主債權,因此,在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成為自然債務后,抵押權也無法通過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抵押權自身適用訴訟時效。至于在抵押權因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請求抵押權人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問題,可繼續適用《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由于我國現行法對申請執行的期間進行了時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僨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抵押權人僅起訴債務人且獲得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申請強制執行,則其再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爭議觀點】
根據《民法典》第419條的規定,在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情形下,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已是基本共識。但是,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并已獲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此后再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抵押權人已經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自然不再存在主債權因已過訴訟時效而不受人民法院保護的問題,因此,抵押權人也就可隨時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了債務人并獲得勝訴判決,但由于其未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應認為主債權因申請執
行時效已經屆滿而成為自然債務,擔保債務也成為自然債務,抵押權人無法再通過人民法院保護其抵押權。
......
【理解與適用】
一、擔保物權是否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
關于擔保物權是否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的問題,《擔保法》未明確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可見,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后,擔保物權人仍可在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這也就意味著擔保物權還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
《物權法》沒有采取這一思路,其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庇捎谠摋l采用的是司法解釋的表述方式,即“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表述方式,因此對這一條的規范目的,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條旨在確立抵押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且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根據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計算;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該條并非要確立抵押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而是強調抵押權的從屬性,即在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滿而無法獲得人民法院保護時,抵押權也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顯然,后一種意見是正確的,因為擔保物權屬于物權的一種,而物權本身原則上并不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但如果被擔保的債權因訴訟時效經過而成為自然債務,則擔保物權自然也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民法典》第419條繼受了《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自然也應作相同的理解。
問題是,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并已獲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此后再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對此,我們的意見是,盡管抵押權人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的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進行了時效化的改造,因此,抵押權人在獲得勝訴判決后,還應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抵押權人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即使該債權已經人民法院確認,也將因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經過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既然主債權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
從屬于主債權的擔保物權自然也就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
......
【實務問題】
......
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抵押人,判決后債權人申請執行未果,現債權人另行起訴抵押人,請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人民法院應否支持?這是實務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睹穹ǖ洹返?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睋?,我們認為,即使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抵押人,判決后債權人申請執行未果的情況下才起訴抵押人,只要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沒有經過,債權人的請求都應當得到支持。審判實踐中,能否支持抵押人的唯一標準是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只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沒有經過,都應當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當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判決生效執行未果后,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起算。

三、 最高法院最新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10號,趙繼勝訴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權糾紛案(裁判時間: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2日,債權人趙繼勝與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同日,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華物業公司)作為抵押人與趙繼勝簽訂《本溪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由實華物業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屋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2016年10月18日,趙繼勝對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就主債權向一審法院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但未同案對抵押人提起行使抵押權訴訟。2017年1月17日,該院就主債權作出(2016)遼05民初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實華房地產公司向趙繼勝償還欠款及利息,后各方均未上訴。2017年6月6日,趙繼勝向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該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并于2018年7月9日以(2017)遼0502民特55號民事裁定駁回趙繼勝申請。2018年7月24日,趙繼勝對實華物業公司提起本案行使抵押權訴訟。

【裁判理由與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權已有效設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一審法院在2017年1月17日以(2016)遼05民初30號民事判決對實華房地產公司所應給付的款項進行最終確認,趙繼勝在此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趙繼勝于2018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的訴訟,并未超過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一審法院判決:趙繼勝對實華物業公司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權,有權就該抵押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審法院認為: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北景岗w繼勝先就主債權向一審法院起訴,該院經實體審理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判決,案涉主債權訴訟時效因實體判決的作出及生效已終結。作為從合同的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限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依據民法通則,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為2015年9月13日起的二年期限,趙繼勝于2018年7月24日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二審法院判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趙繼勝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物權法與擔保法解釋關于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定不一致。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立法法關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可依法行使擔保物權。在擔保物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起普通訴訟程序,但因上述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續性,只要擔保物權人后續并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后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本案中,無論抵押權人趙繼勝是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抑或是后續提起抵押權訴訟普通程序,均屬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行使抵押權行為,如前所述,應以趙繼勝向一審法院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的2017年6月6日作為其行使抵押權的時間。根據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案涉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初始起算時點應為2015年9月12日;趙繼勝于2016年10月18日向實華房地產公司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因此,本案中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時間,不論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初始起算時間為準,還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后的起算時間為準,均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期間。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并不等于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趙繼勝在本案中主張的抵押權應予支持,系因其行使抵押權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法定行使期間,而非直接對其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審判決雖適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貸款抵押物選擇原則


有點長,耐心點看:
〈1〉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債權人多次抵押;〈2〉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債權人分別抵押;〈3〉因償還債權所帶來的抵押物的余額部分進行的復合抵押。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債權人多次抵押或向多個債權人抵押后,抵押人償還了一部分債權,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額部分,這部分可以再進行復合抵押。

對于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擔保法》做出如下規定:
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的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同一財產以登記抵押方式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擔保抵押的,作為第一順序抵押登記的被擔保的債權,就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清償,順序排在第二的,只能就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剩余部分受償,依此類推。如幾個抵押人進行抵押物登記的時間相同,即抵押物的登記順序無前后之分,那么就按照被抵押擔保的各債權的比例來清償。注意,在同一抵押物上設有多個抵押權的情況下,惟有第一順序的債權人行使抵押權,其他抵押權人無權直接行使,只能就第一順序債權的余額滿足自己的債權。估價機構在接受委托方委托對一房地產其余未抵押部分進行抵押目的估價時,一定要考慮上述法律規定對該部分房地產抵押價值的影響。房地產估價人員應詳細解讀委估房地產權屬證書中所記載的抵押情況。
論文房地產抵押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估價的影響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房地產的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很明顯,登記是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則其不發生效力,抵押權人也無從取得有效的抵押權。因此,在房地產抵押合同已登記的情況下,即使抵押合同缺乏書面形式要件,該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成立并生效,抵押權人有效取得抵押權。在房地產抵押合同未辦理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之間已就房地產抵押合同訂立書面形式,根據《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并不生效。所以,房地產設立抵押權時,抵押合同的書面形式要求并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機關包括: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我國《土地管理法》第5條、第11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根據《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為基礎,并遵循登記機關一致的原則,異地抵押的,必須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登記工作。

2.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城市房地產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調整的對象,該法的第6條、第59條、第61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負責全國的房地產管理工作。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因此,無論是從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議定或是房地產估價來講,確定權屬情況及其性質是關鍵的環節,其直接規范著經濟以及估價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于從估價角度講確權之后的重要問題是確定在該權屬上的經濟利益。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主要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抵押登記程序可細分為兩部分: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序

(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并經抵押權人認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咨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3、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并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并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終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

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的授權委托文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5、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6、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8、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9、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托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10、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登記。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

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并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取得的法律證明文件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其未來實現其抵押權不會產生任何有利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的分割劃分權只能屬于土地管理部門。

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后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二、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其具體程序為:

(一)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以下文件: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材料;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登記審核與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的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三) 登記的變更與注銷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擔保法》就與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問題有其相關的規定,對其深化了解,不僅對估價人員正確的估價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而且對金融機構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也是非常重要的。

考慮抵押權實現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抵押的效力,《擔保法》第46條規定: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范圍是指抵押權在其所擔保的債權屆期未能清償實行后,抵押物拍賣或者變賣的價金可以用來清償的相應的債權,而這個范圍是抵押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加以約定的。但在此應加以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三人為借款人做抵押擔保人而以第三人的房地產進行抵押的,在抵押權實現時,即便抵押物房地產由于受市場價格的影響已經跌價,其價值不足以抵償原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抵押人(第三人)對不足部分也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因此,房地產估價師執業的基本要求是正直、公正、客觀、中立、科學,房地產估價師不僅要為估價業務的委托方負責,而且也要為潛在的報告使用者負責,在債權擔保估價中尤其應注意不應剝奪潛在債權人的債權安全權

對于房地產租賃對房地產抵押影響的問題,《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已將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權對房地產權實現的影響,一般來說是負面的,例如,在拍賣抵押物房地產時,買受人顧慮標的物房地產上有租賃權的存在不愿意出高價,致使其實現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因此,無論房地產估價人員或金融機構決策人員在進行未來變現風險預測時,對此都應加以重點考慮。

《擔保法》第53條對抵押權的實現規定如下: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如前所述,除評估行業規范及相關法律對估價人員及估價機構的較重的處罰外,對于抵押權實現時未獲清償的情況,各個法律對估價人員及估價機構未做出直接賠償的規定。在出現估價不實的情況時,往往由于估價技術規定的靈活性,即便是涉及到訴訟,由于難度大,一般也是以抵押權人的撤訴告終。未經清償的部分債權,此時以普通債權的形式存在,金融機構的這部分信貸風險加大,因此,選擇信譽較高的估價機構對于金融機構來講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向當地的房地產行業管理機構或上網查詢。對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實現,我國也有相關法律予以規范
。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強抵押原則》房地產抵押的法律原則]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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