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期間,最熱鬧的恐怕不是旅行遇到的鬧心事,而是每天都會出臺的新政,從國慶節到現在,已經有21個城市出臺了樓市新政。
那么,新政出臺,房屋貸款辦不下來怎么辦
一、非本地居民無法得到購房貸款的
這屬于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合同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買方可單獨解除購房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前提是合同中沒有“購房人無法取得貸款或貸不到足額款,需自籌資金補足”的特別約定。
根據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此次出臺的新政可歸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在簽訂的意向書或合同中,沒有“貸款不成需自籌資金補足”的約定,購房者有權與開發商或是上家協商解除合同,并拿回之前交的定金。
二、無法籌措足首付款或因第三套房屋而無法得到購房貸款的
這些情況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適用此情況的前提仍然是合同中沒有“需自籌資金補足”的特別約定。
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但需要在訴訟中得到認定,認定為“情勢變更”的條件較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