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建筑物抵押辦理》抵押建筑物被拆除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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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書面的房屋;
2、雙方帶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身份證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
房地產可以重復設定抵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后,該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也就是說重復抵押是允許的,但該房地產的價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擔保的債權的總和。銀行發放抵押貸款時要對房地產進行重新估價抵押貸款申請人買進房地產時的價格,稱為房地產成交價格。但是,金融機構并不把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確定抵押房地產價值的依據,而必須由發放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該房地產重新估價。因為當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金融機構)需要將該房地產予以變賣來實現它的債權,所以金融機構必須了解該房地產的實際價值是多少,這樣才能確定其貸款額度(按房地產價值的一定比率確定),以確保貸款的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建筑物抵押辦理》抵押建筑物被拆除]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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